筹设中的法人又称成立中的法人,它是指成立法人的组织而展开筹设活动的非法人的组织。其特征是: 1、筹设中的法人是一种的组织,而非筹设人或者成立人个人。筹设中的法人有自己的名称,有自己的财产,有自己的的组织机构和场所。
筹设中的法人的名称和财产是与筹设人或者成立人的名称或者财产相分离的。2、筹设中的法人是为成立法人而不存在的的组织体。筹设中的法人的不存在目的是为成立法人,是为筹设法人而展开各项打算工作。
因此,筹设中的法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展开与筹设活动涉及的民事活动。对于筹设中的法人的法律地位,有有所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指出,筹设中的法人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亦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筹设过程中的不道德为筹设人或者成立人的个人行为,筹设人或者成立人应付成立不道德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指出,筹设中的法人与正式成立后的法人不应视作同一法人,这种观点又称作“同一体说道”,指出两者犹如胎儿和婴儿的关系,即指出法人正式成立前所拥有的权利及构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都不应由正式成立后的法人拥有和分担。
如果法人无法正式成立,则其权利能力溯及歼灭,即由筹设人或者成立人分担适当的法律后果。中国现行法律对筹设中的法人地位没规定,但从确保经济关系的稳定性抵达,“同一体说道”具备糅合意义。公司法人人格坚称制度是所指在不坚称公司具备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对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因股东欺诈公司法人人格专门从事失当的不道德,造成公司的债权人受到伤害的,坚称公司的法人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必要催促股东偿还债务公司债务。
公司法人人格坚称的目的是通过比较地坚称公司法人人格,使公司的股东对其罪过不道德对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所导致的伤害必要承担责任,制约股东的不道德,从而构建社会公平。其本质是为了避免利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来回避法律,从而躲避其不应分担的法律和合约义务,确保债权人及其它合法权益人的合法利益,使法律形式的公平与实质公平互为统一。
公司法人人格坚称制度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补足,但如不合理用于,不会造成法人制度正处于不稳定状态,无法确保股东的合法权益,也违反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创办的目的。故正确认识公司法人人格坚称制度限于要件,具有最重要意义。明确而言,笔者指出,限于公司法人人格坚称制度必需合乎以下条件: ①法人人格合法不存在,是法人人格坚称制度的基础。法人人格坚称制度并不是对合法法人合法、有效地不存在的驳斥,而是对欺诈法人人格不道德的坚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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